代受刑罰的救贖觀(penal substitutionary)認爲,贖罪最核心的事件是:耶穌基督作爲我們的替代,承擔了我們因罪所應受的全部刑罰;贖罪所帶來的一切其他益處和果效,都以這一真理爲根基。
所有人都需要一位替代者,因爲所有人都犯了罪,得罪了聖潔的神。一切罪都當受刑罰,因爲罪從本質上就是對神的悖逆。在舊約時代,動物作爲祭物承當了神子民的罪責,但這些祭無法真正除去人類的罪。正因如此,耶穌基督來到了世上,替祂的子民而死(「替代」),承擔了他們應受的全部懲罰(「刑罰」)。救贖的教義有不同的觀點,各自強調基督受死意義的不同層面;然而,十字架上的代受刑罰是神子民得著所有救贖恩典的根基。
代受刑罰是關於贖罪的其他真理的根基,無論是「基督得勝」(Christus Victor)、基督作爲榜樣,還是贖罪所帶來的醫治,都以此爲錨點。代受刑罰的意思是:基督代替罪人而死,承擔了他們所應受的刑罰與懲處。
人類爲什麼需要代替者?因爲「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罪使人遠離神,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中的墮落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唯有完全的順服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亞當和夏娃只因一次犯罪就與神隔絕,這一點足以說明問題。《加拉太書》3:10 也明確指出:「凡以行律法爲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爲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任何違背神律法的人,都落在咒詛之下,無一例外(參羅 3:9–20、23)。
罪當受刑罰,因爲神是聖潔的。違背律法不僅是行爲上的過錯,更是對神本身的背叛(約壹 3:4)。罪的根本,是不尊崇神、不感謝神(羅 1:21)。罪,就是拒絕神的主權;因此,罪人理當面對神公義的審判。神是聖潔的(利 19:2),祂會審判一切違背祂律法的人。聖經處處顯明神的審判:挪亞時代的大洪水、舊約中外邦列國的滅亡、以色列因悖逆所遭的懲罰。施洗約翰也嚴肅警告眾人要逃避將臨到的審判(太 3:1–12)。使徒們也在勸人,在審判來到之前悔改歸向神(徒 2:14–39,3:12–26,4:8–12)。保羅更是多次提到神最終的審判(羅 2:5、16,6:23,9:22;林前 1:18,5:5;林後 2:16;加 1:8–9;腓 3:18–19;帖前 1:10,2:14–16,5:9)。在《帖撒羅尼迦後書》1:5–9 中,神公義審判的性質表達得最清楚。保羅指出,神因人的罪而永遠懲罰他們,這是「公義」的。
神對罪的忿怒,是祂對罪的位格性回應。審判不僅僅是因果報應,神對罪的聖潔義怒,這與人類的有罪怒氣截然不同。神的忿怒是聖潔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忿怒是美善而正當的。因爲罪是如此可怕,理當受到懲罰。看不到這一點,就說明把罪當成了無關緊要的小毛病,而非摧毀人、使人面目全非的毒瘤。
替代性的贖罪在舊約的獻祭制度中已有體現,因爲獻祭的根本目的就是獲得罪的赦免。獻祭的人按手在祭牲頭上,表明這牲畜替代了他,他的罪轉移到了祭牲身上。祭牲被殺流血,象徵著人因罪當受的刑罰。因此,祭牲的死是代替敬拜者而死。獻祭的替代性質在贖罪日(利 16)表現得尤爲明顯。這是每年一度的大日子,以色列民全年的罪在這一天得到贖清。《利未記》17:11 告訴我們,贖罪是藉著流血成就的,而流血意味著暴力的死亡。唯有藉著祭牲被殺流血,人才能得赦免;祭牲承擔了敬拜者當受的刑罰。
然而,動物的祭牲終究不能真正除罪(來 9:1–10:18),這些祭物指向的是耶穌基督贖罪的死,唯有祂的死才能帶來完全而永遠的赦免。《以賽亞書》53 章向我們顯明,耶穌作爲耶和華的僕人,代替罪人承受了死亡。「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賽 53:4)。下一節接著說:「他爲我們的過犯受害,爲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 53:5)。祂代替罪人,作爲「贖罪祭」而死(53:10),在死時「擔當多人的罪」(53:12)。經上也說:「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53:10);耶穌基督作爲耶和華的僕人,承擔了罪人所當承受的神的忿怒。
《羅馬書》3:21–26 是論述代受刑罰的核心經文。在這封書信前面的部分,我們看到所有人無一例外都是罪人,都當受最終的審判(羅 1:18–3:20)。保羅在《羅馬書》3:21–22 肯定,人無法靠遵行律法與神建立正確的關係(因爲眾人都犯了罪,羅 3:23),唯有藉著信靠耶穌基督。那麼,神怎能赦免罪人,使他們與自己有正確的關係呢?答案在《羅馬書》3:25–26:「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爲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爲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這裡譯爲「挽回祭」的詞(hilastērion)有更專門的含義,可以譯作「平息忿怒之祭」或「施恩座」。「挽回祭」這個詞表明,神的忿怒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得到了滿足或平息。
這一概念與《羅馬書》的整體思路十分契合。《羅馬書》1:18 說:「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馬書》2:5 又說,那些不肯悔改、心裡剛硬的人,「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爲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因此,《羅馬書》3:25–26 教導我們:神的義、神的聖潔與公正,在基督的死中得到了滿足。在基督的十字架上,神顯明自己既是慈愛的又是聖潔的,既有憐憫又有公義,是那位「自己爲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爲義」的神。神並沒有犧牲祂的公義,因爲基督已經承擔了罪當受的刑罰,代替罪人而死。
《加拉太書》3:10–13 也闡明了同樣的真理。沒有人能靠遵行律法逃脫神的咒詛,因爲所有人無一例外都犯了罪。《加拉太書》3:13 給出了人類罪惡問題的答案:「基督既爲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爲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凡信靠基督的人,就不再承擔本該屬於他們的咒詛,因爲基督已經替他們承擔了。祂承受了我們當受的刑罰,應驗了《申命記》21:23 的話: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受咒詛的。
《哥林多後書》5:21 也表達了同樣的真理:「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爲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爲神的義。」這就是那偉大的交換:耶穌代替我們死,擔當了我們的罪;我們則領受了他的義。
這教導並非只來自保羅一人。耶穌自己在《馬可福音》10:45 清楚地教導了代受刑罰:「因爲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這裡暗指《以賽亞書》53 章。耶穌既是《但以理書》7 章的人子,也是《以賽亞書》53 章受苦的僕人。他甘願捨命,以自己的死作「多人的贖價」,付清罪債所要求的代價。《約翰福音》也有同樣的教導:「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 1:29)耶穌作爲神的祭牲羔羊——無論是逾越節的羔羊、獻祭制度中的羔羊,還是《以賽亞書》53:7 的羔羊(甚至三者皆是)——都是代替罪人作爲祭物而死。
替代性救贖論貫穿於整本新約。彼得援引《以賽亞書》53 章宣告:「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彼前 2:24)。在下一章他又說:「因基督也曾一次爲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爲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前 3:18)。
替代性救贖論抓住了贖罪的核心,因爲基督的贖罪之死同時顯明了神的愛與公義。我們也不應把父與子對立起來,因爲子是甘心樂意地爲罪人捨己(約10:18)。正如《約翰福音》反覆強調的:父差遣了子,而子也樂於遵行父的旨意。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Substitutionary Aton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