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美尼亞(Armenia)、柬埔寨(Cambodia)、盧旺達(Rwanda)、波斯尼亞(Bosnia)、達爾富爾(Darfur)……這些都是現代著名的種族滅絕的例子——在這些悲劇中,整個種族都遭到群體滅絕(或幾乎被滅絕)。這些是極其慘烈的悲劇,應該令我們悲哀傷痛。
然而批評者要問:聖經裡的神真的跟這些有什麼不同嗎?當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時,難道不是神命令他們滅絕所有當地土著族群嗎(申命記20:17)?神難道不也犯了種族滅絕罪嗎?
這讓我想起一句著名的車尾張貼上的話:「上帝跟希特勒之間唯一的區別就是:上帝的種族滅絕效率更高。」
我承認這是一個困難和複雜的議題。基督徒們常常感到有義務爲神從這麼多人的死亡「洗脫罪名」,這是可以理解的。我能想到很多爲神辯護的可能性:也許我們誤讀了聖經的段落,也許經文只是象徵性的,也許以色列人誤解了神的命令。
但是我不認爲我們需要爲神辯解。我不認爲神希望我們爲他辯解。儘管這是個非常令人痛苦的議題,它突顯了我們和我們的文化比以前更需要聆聽的真理:神是聖潔的,而人有罪性;世界是破碎的,而神的審判是公義的。
如果我們要正確理解迦南的毀滅,我們必須記住幾個原則。
首先,地球上的每一個人都罪有應得,該受神的審判——不僅僅是迦南人才該受。就在此刻,身處各地的人類——從隔壁那個和善的老太太到那個等著被處死刑的頑梗罪犯——都有極深的罪性。而且他們生來如此。自從出生,人類就有罪,不僅僅是因爲他們自己犯罪的行爲,更是因爲亞當所犯的罪遺傳給了他們(羅馬書5:12)。罪的刑罰是清楚的:「罪的工價乃是死」 。(羅馬書6:23)
那麼,這意味著什麼呢?這意味著在任何時刻神都可以取走任何人的生命,以作爲對他們犯罪的審判。而他這麼做是全然公義的。神不欠任何人一份救恩。
這應該很快改變我們對征服迦南的看法。我們不再會爲神最終將因爲人犯罪而審判人(甚至是數目巨大的人群)感到詫異。或許我們應該爲他等了這麼久才實施審判而震驚。我們每一個人還能夠有生命氣息,都是因爲神有令人難以置信的忍耐和恩典。
第二,神審判的時間並不總與人的預期相符。有時候我們認爲神應該最先審判那些犯罪最多的人,然後再審判犯罪較少的。但是神並不總是照著我們所期望的行事。事實上,當耶穌被問到爲什麼西羅亞樓會倒塌並壓死多人時,他正是這麼解釋的。耶穌回答說(路加福音13:4-5):
你們以爲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 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
哎喲,好痛。換句話說,人們並不需要是最壞的罪人才會受到神的審判。神也沒有義務一定要在同一個時間審判所有人。
這正是征服迦南跟現代種族滅絕之間一個關鍵的不同之處。
雖然迦南人不是世上唯一的一群罪人,甚至也不是最壞的一群罪人,但是他們的罪是極其嚴重的。神將他們趕出那地,最主要是因爲他們的作爲在神的眼中是「可憎惡的」——令人噁心的偶像崇拜、行邪術、交鬼、性變態,甚至將他們自己的兒女當作祭物殺害,獻給假神。(申命記18:9-14)
儘管有這些敗壞的行爲,神仍然對一代又一代的迦南人令人難以置信地寬容忍耐,一直可以上溯到亞伯拉罕的時代(創世記15:13-16)。儘管最終神的忍耐到了盡頭。
第三,神可以使用不同的器皿來成就他的審判。沒錯,他可以在一瞬間之內用神蹟收取每一個迦南人的性命。但是神在過去的歷史中往往使用不同的工具來施行審判。
在一些經文中,神審判的工具包括了自然災害、疾病和瘟疫、乾旱及經濟崩潰。在另一些經文中,神興起人的軍隊來達成他的目的。而在征服迦南的過程中,神使用了以色列民族作爲他審判人的工具。
我們在此處看到征服迦南與現代種族滅絕之間的一個關鍵的不同。兩者都包括數目巨大的生命的失喪。兩者都包括人的軍隊。但是前者是神公義審判的工具,而後者是人爲了自己的目的謀殺他人。雖然表面上兩者有類似的地方,但是兩者絕不是同樣的作爲。
舉個例子也許有幫助。請想像一個場景,就是一個人把一種致命的毒素注射到另一個人身上去殺死他。這是謀殺嗎?要看情況而定。如果是一名幫派分子想幹掉另一名跟他競爭的幫派分子,那麼答案是「是的」。但是如果是一名聯邦監獄的警員得到國家的授權去實施注射死刑,那麼答案是「不是」。
表面上,這兩個行動也許看上去是一樣的。但是問題的根本是:人是否被賦予適當的權柄奪取他人的生命。問題不是生命是否被奪取,而是怎樣以及爲何被奪取。
請讓我嘗試把以上幾點整合起來。如果每個人都該受神審判(我們確實該受),又如果神可以在任何他決定的時間實施這樣的審判以成就公義(祂確實可以),再如果神可以使用各種不同的器皿(包括人類的軍隊)來實施審判,那麼征服迦南就沒有任何不道德的問題。
如果我們反對征服迦南,那麼我們就必須反對神所有審判人的作爲。難道我們也要反對挪亞的洪水、所多瑪和俄摩拉的毀滅、埃及的災禍等等,一直反對到基督的十字架上?
說到底,征服迦南仍然是一個困難和複雜的問題。但是,當我們把它放在基督教世界觀的語境之中(而不是之外)來看的時候,反對的理由就消退了。神的審判是公義的,即使我們不能完全理解(以賽亞書55:8-9)。如果我們把這一點都去掉,我們剩下的將不再是基督教的神。
譯:基甸;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Is God Guilty of Genoc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