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看待舊約的方式與祂同時代的人相似——都認爲舊約書卷的來源完全神聖、可靠,並且在我們生活中具有權威性;但也有明顯的不同——祂看到了這些書卷對種族中心主義的批判、書卷中的基督論以及舊約中利未人潔淨律法的意義。
我們從耶穌對舊約的觀點中看到祂視舊約爲上帝賜給世人的道,這一點從祂大量引用舊約經文可見一斑,雖然祂的引用方式並不總能獲得同時代猶太人的認同。在基督根據舊約教導百姓時,我們看不到祂什麼時候指認過「正典中的正典」——即只將舊約的某部分視爲權威。可以肯定的是,像其他拉比一樣,耶穌認識到有些舊約書卷比其他書卷書更重要,並且區分出舊約中有「更重的事」(太 23:23)。但所有舊約都是神所默示的,上帝所有的律法都必須得到遵守。與此同時,我們所有人都不能遵行律法,直到我們看到新約的到來如何改變了這一切。
在整個教會歷史中,形形色色的基督徒都會貶低舊約的價值。而且,他們都自稱跟隨耶穌這位主。因此,研究耶穌對這些經文的看法至關重要,因爲這應該指導基督徒如何看待聖經前四分之三的內容。
在許多方面,耶穌對祂同時代百姓所擁有的舊約之看法與祂的猶太同胞完全一致。祂所採用的文本似乎與當時猶太世界中權威的文本相一致。希伯來聖經的三個主要部分(律法書、先知書和聖卷)祂全都引用了,祂還引用了後來基督徒所說的全部三類律法(道德律、民事律和禮儀律)。祂還引用了更多的經文,並始終將它們視爲對自己和聽眾都具權威性的經文(約 10:35)。祂認爲上帝是聖經的最終作者,並將聖經中的話視爲上帝的話。
耶穌似乎將舊約的敘述視爲歷史事實。祂經常引用舊約中關鍵人物的生活事件來支持祂的教導或爲祂的行爲提供辯護。祂理所當然地認爲,祂的聽眾和祂同樣地相信這些事情確實發生過,而且記錄下這些事情是爲了給後來上帝的子民提供善惡行爲的權威典範。例如,祂回顧了過去那些迫害上帝先知的人(太 5:12)。祂引用推羅、西頓和所多瑪作爲古代邪惡城市的典範(太 11:21-24)。祂承認約拿在大魚腹中仍然活著,並繼續向悔改的尼尼微傳道;祂相信歷史上真的有示巴女王,並且她確實拜訪過所羅門(太 12:40-42)。祂回顧了挪亞和羅得的時代,以及發生在他們周圍的災難性毀滅(太 24:37-39)。祂回顧了以利亞和以利沙的事蹟(路 4:25-27),並引用了摩西在曠野舉起銅蛇的記載(約 3:14)。祂相信上帝在那段流浪時期爲以色列人提供了嗎哪(約 6:32、49、58)。最後,祂假定舊約中的那些故事都是真實的,祂斬釘截鐵地宣佈祂同世代的人將經歷所有應得的審判,「叫世上所流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從義人亞伯的血起、直到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的血爲止。」(太 23:35;參見路 11:50-51)。
在另一些情況中,耶穌採取了與祂同時代人相同的方式,將尚未實現的預言視爲對未來必發生之事權威、真實的記載。因此,「你們看見那行毀壞可憎的、站在不當站的地方」(可 13:14)——對耶路撒冷聖殿的褻瀆(參見太 24:15;路 21:20),一定還會發生,它重複了《但以理書》9:27,11:31 以及 12:11 中的恐怖場景。祂意識到《何西阿書》10:8 仍會發生,屆時人們會希望通過讓山倒在他們身上並殺死他們來結束他們在今世災難中的痛苦(路 23:30)。祂預料到當祂再來時宇宙會動盪,因此祂使用了《以賽亞書》13:10 和 34:4 的意象(可 13:14)。祂還根據《以賽亞書》25:6-8,預言了在末後將有爲全世界所有上帝百姓舉行的盛大筵席(太 8:11-12)。
然而,耶穌對舊約的理解與同時代的猶太人並不完全一致。雖然祂的觀點與同時代的猶太人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祂經常引用經文來反對當時主要的權威或權威團體。有時,祂認爲他們通過傳統歪曲或曲解經文,並且忽略了經文的原意或目的。有時,祂直截了當地地挑戰與祂交談的人,聲稱他們忽視甚至違背了某段經文的明確教導。例如,在《馬太福音》中,耶穌呼召利未/馬太的更長版本故事的末尾,耶穌補充道:「經上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句話的意思、你們且去揣摩。」(太 9:13)。耶穌能夠預先假定,祂的宗教對手也像祂一樣高度尊重舊約,承認舊約的真實性和權威性。但在這種情況下,耶穌的應用更加激進。在希伯來聖經中也包含這樣的語句(何 6:6;參撒上 15:22;賽 1:11),但它並非暗示要放棄獻祭制度。「是 X,而不是 Y 」意味著「 X 遠比 Y 重要」。然而,耶穌饒恕罪人並接納他們成爲自己的跟隨者(可 2:15b),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們需要在聖殿中獻祭。在這裡,祂的行爲絕對沒有遵守對舊約規定做法的標準解釋。
耶穌經常認爲舊約會應驗在祂身上或祂所參與的事件中。有時,這些是祂在當時對現在已發生之事的直接預言。更常見的情況是,它們是某種預表——對歷史性模式的認識,上帝揭示祂帶有某種特徵、反覆出現的與人類打交道的方式,尤其是在拯救或審判人類時。因此,在《馬太福音》第 10 章 35-36 節(以及平行章節)中耶穌用預表的方式引用了彌迦的話,以肯定祂的門徒在自己家中可能會遭遇敵意和反對,就像在彌迦的時代一樣。儘管如此,耶穌的預表仍然牢牢地以歷史事件爲基礎,因此祂的門徒當然不會覺得這種對經文的應用不同尋常。耶穌用《以賽亞書》6:9-10 作爲自己使用比喻對同世代之人說話的理由(可 4:11-12),並且把《以賽亞書》29:13 重新應用於祂那個時代宗教領袖的虛僞崇拜(可 7:6b-7)也出於同樣的原因。同樣,祂在《馬可福音》11:17b 中使用的「賊窩」也是耶利米對他那個時代腐敗領袖的標籤(耶 7:11)。在這裡,耶穌剛剛引用了《以賽亞書》56:7 中關於聖殿將成爲「萬國禱告的殿」(可 11:17a),聖殿中的「外邦人的院」已經暗示了這一特徵。但直到彌賽亞時代,當空前之眾、來自萬國的人都到耶路撒冷朝聖,敬拜以色列的上帝時,它所具有的、更重要的意義才顯露出來。
耶穌經常從基督論的角度解釋經文,認爲直接的預言和預表性的預言都指向祂自己,祂是剛降臨的彌賽亞君王。哪怕祂使用經文的方式並不直接服務於基督論,祂超越經文的至高權威至少也隱含地提出了祂是誰的問題,或者至少祂認爲自己是誰的問題。祂在《路加福音》24:44 中宣稱:「摩西的律法、先知的書、和詩篇上所記的、凡指著我的話、都必須應驗。」這樣的方式在祂死而復活之後達到了高潮。在這裡,《詩篇》更廣泛地代表了「聖卷」,因此希伯來聖經的三個主要部分耶穌全部提到了——這是新約中唯一一次同時提到這三個部分。重要的是要注意,基督並沒有說所有經文中一切的話都指向祂,就像教會歷史上一些基督徒時常說的那樣。從《創世記》到《瑪拉基書》,並不是每一節經文或每一段經文都在教導有關基督的事。相反,耶穌聲稱,舊約中每一部分想要指向祂的內容都確實應驗了。事實上,祂在《路加福音》24:27 中已經表達了這個觀點,在這裡提到了希伯來聖經,並將其簡單地分爲律法和先知兩部分:「於是從摩西和眾先知起、凡經上所指著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但是,如果這是祂在通往以馬忤斯的路上與革流巴和他未透露姓名的同伴長時間談話的總結,那麼祂肯定從舊約找了不少經文用來解釋。
與此同時,耶穌有時似乎完全顛覆了《利未記》中律法的實現和應用。也許最引人注目的是,耶穌開創了宣佈所有食物都是潔淨的之先例,明確打破了《利未記》的飲食律法。在《馬可福音》第 7 章 14-15 節以及與之平行的章節中,祂呼籲聆聽祂講話的人群認識到「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裡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雖然耶穌說的話帶有隱喻(因此在第 17 節中提到了「這比喻」),但是其含義是相對清楚的。爲什麼門徒們需要進一步解釋呢?大概是因爲他們無法想像耶穌會將猶太教律法棄置不顧——這太具有顛覆性和太激進了。彼得本人必須在看到不潔淨之肉並且主三次讓他吃不潔淨之肉的異象後才信服,而這很可能是差不多十年後的事了(徒 10:9-16)。但是,按照早期教會的說法——馬可是從彼得的視角出發寫作的,因此他可以在那之後的二十年或更久之後回過頭來看,並意識到耶穌確實潔淨了所有的食物(可 7:19b)。
《馬太福音》5:17-20 可能是理解耶穌對舊約整體看法的最重要經文。因此,在綜合耶穌與其他猶太人在這個問題上的異同時,正確理解這段經文至關重要。祂首先否認了任何形式的指控——即認爲祂廢除了希伯來聖經中的任何部分(「律法或先知」——第 17a 節)。祂還強調說,在當前的世界秩序消失之前,舊約的任何一小部分都不可能作廢(第 18 節),祂的追隨者中任何忽視或刪除舊約中哪怕最小誡命的人,都將在上帝的統治中稱爲最小的(第 19 節)。
然而,所有這一切都不足以證明耶穌認爲律法的實施在祂降臨後仍保持不變。正如我們剛才所看到的,祂還宣稱赦免人的罪——並且不需要在聖殿獻祭(可 2:5;注意第 6-7 節中引起的反應),祂開創了所有食物都符合猶太飲食條例的先例。祂宣佈一個時代即將到來,耶路撒冷的聖殿將不再是獨一無二的聖殿(約 4:21-24)。祂挑戰安息日律法的方式,不僅是指責當時的宗教領袖對律法的解釋,而是說在安息日行善總是合宜的(可 3:4)。因此,我們不應該感到驚訝,當我們注意到基督在宣佈祂來不是要廢除舊約之後,並沒有說祂來是要保持舊約不變。相反,祂說祂要成全它(第 17b 節),同樣的動詞在《馬太福音》中已經用過六次(plēroō;1:22,2:15、17、23,3:15,4:14),指的是經文字面或所預表之事的發生。這與第 18 節中的時間狀語「律法……都要成全」完全吻合。基督的十架之工中完成了救贖人類所需的一切。
這意味著,雖然《利未記》中的獻祭條例仍是啓示給基督徒之舊約中的一部分,哪怕耶路撒冷的聖殿真的再次建立起來了,這些律法也不應該按照字面意思來遵守了,而是爲了提醒我們耶穌那一次性的獻祭。以各種儀式或禮儀將以色列人與萬民區分開來的時代同樣已經過去;耶穌不受律法規定的約束(最引人注目的是《馬太福音》8:5-13),不遺餘力地歡迎包括外邦人在內的各種「罪人」與祂相交。但遵守道德律仍應通過行爲將基督徒與那些行爲不道德之人區分開來。
誰能這樣論證上帝神聖、完美和永恆不變的律法?唯有神聖的彌賽亞。對其他人來說,這樣的論證都是對神的褻瀆。因此,這就是耶穌對舊約的看法與同時代其他人最大的不同之處。耶穌在《馬太福音》5:17-20 之後緊接著用所謂的「對比論」(Antitheses)證實了這一點——這些對比陳述了祂的聽眾對舊約的理解與祂的教導之間的差異。有些人將這些差異侷限於解釋上的不同,特別是因爲最後一個反問句實際上並沒有引用律法,而是對律法的誤解(「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第 43 節)。此外,耶穌對怒氣、淫念和禁止離婚(第 22、28 和 32 節)的教導實際上強化了與之相對應的誡命(謀殺、姦淫和給妻子休書)。另一方面,耶穌禁止起誓和報復,而舊約實際上命令履行誓言和「以眼還眼」(第 33-42 節)。因此,祂在這裡改變了成文律法本身的要求。因此,我們最好不要把所有六個對比一概而論,而只說在祂的新約實現的時代,祂能夠宣告上帝對所有律法和律法每一部分的權威意圖。
我們從耶穌看待舊約的方式中看到祂視舊約爲上帝賜給世人的道,這一點從祂大量引用舊約經文可見一斑,雖然祂的引用方式並不總能獲得同時代猶太人的認同。在基督根據舊約教導百姓時,我們看不到祂什麼時候指認過「正典中的正典」——即只將舊約的某部分視爲權威。可以肯定的是,像其他拉比一樣,耶穌認識到有些舊約書卷比其他書卷書更重要,並且區分出舊約中有些「更重的事」(太 23:23)。但所有舊約都是神所默示的,上帝所有的律法都必須得到遵守。與此同時,我們所有人都不能遵行律法,直到我們看到新約的到來如何改變了這一切。僅舉兩個福音書和耶穌教導中超越的例子,我們看到基督徒並沒有規定什一奉獻,但犧牲的慷慨卻讓許多人覺得十分之一太少了(林後 8:13-15)。我們沒有看到耶穌規定落穗,但我們看到了對窮人的關愛,這足以讓我們尋找方式幫助窮人自力更生。
同樣至關重要的是,耶穌如何將舊約視爲一份獨一、統一的經卷。祂沒有劃分出正確與不正確,也沒有在信仰與實踐問題和歷史與科學問題之間做出區分。我們不敢使用舊約中的任何經文去教導它原本並未涉及的話題。但是,如果我們聲稱要跟隨耶穌,我們就應該採納祂對聖經的看法——聖經的起源完全神聖、可靠並且在我們生活中具有權威性。
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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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Jesus’s View of the Old Testa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