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第二部分)
2018-09-03
—— John Piper

馬太福音19:3-12

耶穌從那裡起身,來到猶太的境內並約旦河外。眾人又聚集到他那裡,他又照常教訓他們。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他。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什麼?」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耶穌說:「摩西因爲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到了屋裡,門徒就問他這事。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 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爲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爲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上週講道,我們提到對離婚者的兩種體恤和關心的方式,不是讓你任選一種,而是要二者兼顧。一種方式是來到已離婚的人身邊,與他們同哀傷,同懺悔(如果必要的話),與他們共渡這個痛苦的轉折期,使他們的生活重上軌道 ,幫助他們尋求赦免的喜樂、重獲順服的力量,就是耶穌的死和復活已經爲他們贏得的這種能力。這是一種愛的方式,我希望所有人都這樣做。另外一種方式是帶著體恤和關愛,講明對離婚的憎惡,以及離婚如何違背了神的旨意,以及按照聖經我們該如何避免其發生。

要從永恆的角度看

在過去幾個星期中,我有兩次婚姻講道是關於單身情況的,我們談到單身是值得自豪的、有價值的,並且更具有在生命中高舉基督的潛質。講這兩篇道是因爲我知道,離婚會導致成千上萬的人重歸單身,而當中許多人是迫不得已。如果我們要持守只要配偶活著就要委身到底的婚姻觀,那麼我們就要預備好我們自己和家人的心,敞開我們的家庭,全心接納和關愛離異單身者。而且我們必須保持一個清晰的、符合聖經的、永恆的視角,不斷提醒我們自己,與永恆的生命相比,今世的生命 ,無論單身、結婚或離婚,都是非常短暫的。雅各說:「你們原來是一片 雲霧,出現少時就不見了。」(雅各書 4:14)這種永恆的視角對於一個人保持單身生活以尊重婚姻的誓言是至關重要的。

神設立,神廢除

上週我們談到這樣一個立場,如果婚姻的終極意義是要表明基督對教會堅不可摧的盟約之愛(弗 5:22-33),那麼人就沒有權利解除婚姻的盟約。如果基督打破他誓言的那一天真的到來, 如果他否認「我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的承諾(太28:20),那麼,人就可以立刻放棄婚姻的誓言。這就是爲什麼耶穌沒有停留在《申命記》 24章1-4節中有關離婚 的條例上(可10:3-9),而是說:「神所設立的,人不可分開。」(可10:9)換句話說,既然是神做主設立每樁婚姻,那麼也只有神才有權利解除婚姻。而他解除的方式就是死亡。這就是爲什麼傳統的、合乎聖經的婚姻誓言,有且只有一個終結條件――「直到死亡將我們分開」, 或者 「直到我們生命的終結」。

四個關鍵問題

誠然,如果一個人站在這樣的立場上,認定婚姻神聖不可侵犯,而且在配偶還活著的時候離婚和再婚是不合聖經的,就會有許多有關教義的和實際生活中的問題需要回答。所以,我在這裡要回答幾個大家特別關注的問題。

1. 首先,是否配偶死亡就意味著婚姻結束,且活著的一方可以再婚?

答案是肯定的,沒有人會對此有疑問。主要的經文在《羅馬書》7章1-3節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參林前7:39)

換句話說,保羅的意思是,當你的配偶還活著的時候,離婚和再婚都是犯奸淫,但配偶死後再婚卻不然。我認爲原因就在於,耶穌說,當復活的時候人不娶也不嫁(太22:30)。所以如果有人認爲配偶死後再婚是不對的,就好比說一個人的婚姻在死亡和復活之後仍然有效。但並非如此。婚姻隨著死亡的到來永遠結束。去世的配偶已經從地上的婚姻中脫離出來,也不再與誰有婚姻關係,所以在世的一方也就沒有了婚姻的約束。因此,配偶離世後再婚不但是正當的,而且也說明了一個聖經真理――死後沒有婚姻。

2. 其次,如果一個離婚的人又再婚,他是否應該解除第二次婚姻關係?

這個問題之所以棘手,是因爲耶穌說第二次婚姻是犯奸淫。《路加福音》 16章18節:「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我的回答是,當離婚的配偶還活著的時候,再婚是對婚姻盟約的不忠之舉。在此意義上,再婚是犯奸淫。我們已經發過誓,「直到死亡 將我們分開」,因爲這是神的意思。即便我們的配偶不遵守他或她的誓言,我仍會遵守。

但當一個人違背神的旨意再次結婚,並因此犯了姦淫之後,我不認爲他應該解除第二次婚姻。這個婚不該結,但木已成舟,它也不能再人爲地解除。這是一個事實的婚姻,真實的誓言已經宣告,性的聯合已經發生。而且這個婚姻的盟約可以被耶穌的寶血潔淨,並分別爲聖。換句話說,我不認爲,一對已經悔改並尋求上帝的寬恕和潔淨的夫婦,應該覺得他們的生活是在不斷地犯奸淫。儘管在耶穌看來,這種關係確實是這樣開始的。

我的觀點基於幾個原因:

首先,回到《申命記》24:1-4,摩西的律法允許離婚,並宣告被休的妻子在第二次婚姻中是「玷污的」,因此,就算後夫死了,她再回到前夫身邊仍是一件可憎惡的事。這就類似於耶穌所說的姦淫。然而第二次婚姻是成立的,雖然是一種玷污,還是有效的。

其次,我認爲再婚的夫婦應該堅持在一起的原因是,當耶穌遇到的那個撒瑪利亞婦人時, 他對她說 :「你已經有五個丈夫,你現在有的並不是你的丈夫。」(約4:18)。當耶穌說 「你現在有的並不是你的丈夫」時,他似乎在暗示其他那五個是丈夫。離婚和再婚是不對的 ,但耶穌這麼說,似乎表示他也承認那些婚姻是真實的婚姻。儘管有些婚姻在開始的時候是悖逆神,犯奸淫,但也是真實有效的婚姻。

我認爲再婚的夫婦應該維持婚姻的第三個原因是,雖然他們不應該再起誓,但一旦誓言已起,就應該遵守。我不想說的那麼絕對,但聖經中談到有一些不該發的誓還是應該要守的 (例如《約書亞記》9 章中,約書亞與基遍人所立的約)。神非常看重我們所起的誓,即使它會帶來麻煩 (「敬畏神的人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詩15:4)。換句話說,持守神所啓示的旨意不再結婚本是好的,但如果爲此再次破壞另一個盟約,反而是更加得罪神了1

在我們教會當中有些夫婦,其中一方或雙方都是再婚,我認爲這種婚姻本是不應該建立的,但如今他們也成爲了敬虔的婚姻,是在洗淨和聖潔的婚姻關係中,這些被饒恕、被稱義的夫妻,以蒙神悅納的方式彼此對待。這些夫婦已經被赦免、洗淨,也被聖靈引導成爲耶穌的門徒,他們並不是在繼續犯奸淫。這本不該開始的婚姻關係,如今已經成爲聖潔。

3. 第三,如果不信的一方堅持離開信主的配偶,那信主的配偶該怎麼做?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 7章12-16節 給出了答案: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我認爲此處的意思是主耶穌對此沒有過詳細的教導,但是我是被他的聖靈帶領的)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她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爲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我認爲此處的意思是,婚姻在神眼中是如此神聖的聯合,一個神的孩子、一個信徒,不會因與十字架的敵人有性關係就被玷污,而他們的孩子也不會因爲父親或母親與一個十字架的敵人結婚,就生來是特別污穢的。雖然他們不會因與一個基督徒結婚或生爲一個基督徒的孩子就得到拯救,但他們是爲婚姻中聖潔的目的而分別出來的2。)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能)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能)不能救你的妻子呢?(譯者注:這句話的原文意思是丈夫或妻子並不確知是否能救他們的配偶。)

所以,這段經文的回答是,不信的一方如果非要逼信主的一方離婚,信徒不必強行留住非信徒。原因就在於保羅在 15 節下半節所說的 :「神召我們是要我們和睦。」我不認爲這節經文教導說,在此情況下,信主的一方就可以自由地再婚。有人認爲這句話說「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的意思是「自由地再婚」。我不認同這種說法的幾個原因在於:

保羅在 15 節說 「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或受限制)」,我認爲這裡的意思是,「當不信的一方堅持離開,並起訴提出離婚時,信徒不是非得和他在一起。」 他並沒有說 「信主的弟兄或姐妹不必保持單身,可自由地結婚」,因爲保羅是一個支持單身的人,不會將單身看作一種被奴役或受轄制的狀態。保羅不太可能說出自由再婚的話。

我不認同保羅說被離棄的配偶可以自由再婚的第二個理由是,他前面第10-11 節剛講過相反的話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既然保羅說得這麼明白,我不會認爲保羅接下來的經文是支持再婚的。

我不認爲保羅說「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都不必拘束」是在支持再婚,這是因爲, 16 節的論據不支持這一點。人有平靜地接受離婚的自由,但這不意味著可以自由再婚。16 節說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能)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能)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原文直譯是「怎麼知道你是否能救你的丈夫呢?」,譯者注)這就等於說,誰也不能肯定。因此不能以此爲理由,非要維繫一個爭吵不休的婚姻不可。所以 15節 才說「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意思是,不信的配偶非要離開你的話,你不是一定要被這個婚姻轄制,因爲你不能保證,強行留住非信徒一方,就會拯救他。

相信保羅持守耶穌的觀點,認爲配偶還在世時不要再婚的第四個原因在 39 節 :「丈夫活著的時候, 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所以,在我看來,保羅和耶穌是一致的,認爲只要雙方都在世,基督徒就要完全委身於一夫一妻的婚姻。這樣能最好地表明福音的真理――基督爲他的新婦而死,而且永不離棄她。

4. 第四,我只能簡要回答的最後一個問題是,配偶在世便不可再婚,難道沒有例外嗎?

我的回答是,沒有。但在神學生、甚至一些聖經學者和牧師當中,持我這種觀點的只是少數派。 所以讓我們簡單翻一下《馬太福音》19 章,來看看支持姦淫就可以離婚的一些說法――他們認爲當一方犯了姦淫,另一方可以自由離婚和再婚。《馬太福音》19章3-12節 和耶穌在《馬可福音》10:1-2 節所說的非常相似。這裡有兩個主要的不同。首先是在第 9 節中的這個例外條款:「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爲了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大多數的學者認爲,「若不是爲了淫亂的緣故」的意思是,如果有人犯了姦淫, 被傷害的一方就可以自由地離婚和再婚。

約翰·派博的觀點

我認爲這不是耶穌的意思。這裡沒有足夠的時間做出充分的解釋。我建議大家參考《離婚與再婚立場宣言》。 簡單來說,耶穌在這裡不用「姦淫」這個詞(他說的是「若不是爲了淫亂的緣故」),但而在其他地方用「姦淫」這個詞(15:9),那就是把淫亂和姦淫區分開來。他這裡特別指出是「淫亂」(參約 8:41)。我認爲耶穌是在警告他的讀者,他對再婚的絕對禁止,不適用於訂婚期間發生淫亂的情況。

《馬太福音》記載,約瑟打算「休了」與他訂了婚的瑪利亞,因爲他認爲她已經犯了淫亂。馬太說約瑟是個「義人」,而不是個犯奸淫的人:「他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太1:19)馬太告訴我們,耶穌對犯淫亂的警告,不適用於約瑟所處的情況。

伯利恆的立場

這種觀點並未被大多數人認同,而且多年來,也不是所有伯利恆教會的長老都有同樣的確信。 所以,教會治理的標準不是建立在我個人理解的基礎上,而是以一致認同的信念爲標準。長老的立場在《伯利恆浸信會教會關於離婚和再婚的聲明》 中可以找到。所以,我在過去兩週所傳講並列舉經文支持的觀點,是我個人的觀點,並不代表本教會的公開信約。但長老們都一致同意 ,神所設計的婚姻比我們的文化所體現出來的樣式,要嚴肅和神聖得多。而且我們也同意,如果說聖經上存在支持離婚和再婚的理由,那唯一的理由就是不悔改的姦淫和持續的遺棄。除此一項在離婚再婚上的異見,在其他事上我們都能達成一致。

我們共同的禱告是,伯利恆教會的信眾以及所有我們關心的教會之外的人,都能夠明白婚姻的終極意義――不在於性親密,不在於友情,不在於互助,不在於養育後代(當然這些都應該盡量做好),而在於彰顯基督和他教會之間的盟約之愛。這就是我們被召的目的。在你的婚姻或單身生活中彰顯出這真理吧。

通過福音來守約

我們相信,通過福音,神給了我們持守盟約、彼此相愛的能力,因爲《馬太福音》 19章11節中,耶穌呼籲人要絕對忠誠,然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是對那些跟從耶穌的人講的。我們不是孤軍奮戰,主與我們同在,他會幫助我們。如果有人犯罪得罪了我們,他遲早會爲我們伸冤。在我們等待的時候,他會賜豐盛的恩典給我們,使我們的生命興盛。如果我們自己犯了罪,他也將賜恩典,使我們悔改,接受赦免,並不斷在順服上長進。

基督爲我們的罪釘死,這福音是我們生活的基石。婚姻的存在就是要將其表明出來。而當婚姻破裂的時候,就要靠福音來赦免、醫治和支持,直到他來。


1《以斯拉記》1章6節 所記載的強制性離婚,是一個例外。這也許是由於以色列民族當時所處的特殊情況。他們混居在拜偶像的外邦人中,違背了神的律法,與異族通婚。我們從《哥林多前書》7章13節 和《彼得前書》3章1-6節 得知,基督徒不應用離婚來處理與非信徒結合的婚姻。

2 保羅·朱威特的《嬰孩洗禮和恩典之約》一書,122-138 頁,對本文寫作很有幫助。

John Piper(約翰·派博)是「渴慕神」網站(DesiringGod.org)的創始人及導師,伯利恆學院和神學院(Bethlehem College & Seminary)校長。他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里斯市的伯利恆浸信會(Bethlehem Baptist Church)擔任牧師三十三年,著有五十多部書籍,包括《渴慕神 : 論禁食禱告》、《十點十分的盛宴》、《思想的境界:讓頭腦被靈性的激情點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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