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最近的意見,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法官指出了優生和墮胎之間存在有關係。作爲回應,墮胎支持者們試圖質疑他,也希望藉此不讓美國人知道真相。
這週早些時候,最高法院拒絕複議印第安納州和肯塔基州的計劃生育案件(Box v. Planned Parenthood of Indiana and Kentucky)。這個案件是關於印第安納州的一項法案,該法案規定,如果提供墮胎的機構了解到生母僅僅是因爲孩子的種族、性別或者診斷出患有唐氏綜合症、殘疾或者其他任何相關特性而要求墮胎,這樣墮胎就不合法。
在長達20頁意見書中,大法官托馬斯爭論道:「這項法律有助於幫助州政府減少以墮胎爲優生手段的情形。」以下是一些取自意見書中的重點部分:
用墮胎來達到優生的目的不單只是一個假設。在美國,墮胎合法化的根基來自於20世紀早期的生育控制運動。與這個運動一起發展的,就是美國優生運動。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計劃生育聯合會的創始人瑪格麗特·桑格(Margaret Sanger,又稱桑格夫人)意識到了因爲她個人的緣故而產生的潛在優生心理。
【略】
這個案件突出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墮胎行爲充斥著優生操控的隱患。一開始,生育控制和墮胎是爲了實現優生而被推行的。計劃生育聯合會創始人瑪格麗特·桑格尤其對生育控制可能被用於優生的事實毫不避諱。這些關於生育控制所隱含的優生心理的爭論給墮胎帶來了更大的壓力,而這可能被用於針對一些具有負面生理特性的特殊孩子身上。儘管到了二戰結束之後,第二代計劃生育聯合會主席阿倫·葛特馬赫(Alan Guttmacher)和其他的一些墮胎支持者都認可墮胎對優生的作用,同時也把墮胎當成一種控制人口數量和質量的手段。正如以下所詳述的那樣,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以優生爲目的的墮胎已經是一個事實。
【略】
支持墮胎的人有時候會直截了當地承認墮胎作用於優生上的可能性。舉個例子,1959年葛特馬赫明確地支持出於優生目的的墮胎。出自阿倫·葛特馬赫的書:Babies by Choice or by Chance,第186-188頁 (1959)。他解釋說,「必須把父母的質量考慮進來」,包括「低能」,同時他也相信「如果發現新生兒有殘疾或者畸形,墮胎應該被許可。」在此之上他又說,關於是否應該允許墮胎的問題應該「拋開情感、道德和宗教的框架」而且應該「把重點放在正常、健康的嬰兒出生在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家庭裡。」類似的,法律學者格蘭維爾·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寫道:在一些情況下,他不避諱因爲優生而殺嬰,他解釋說,「母親因爲優生而殺嬰,和狗媽媽殺掉其畸形的狗嬰兒一樣,不能被全然地認定爲是不道德的。」出自格蘭維爾·威廉姆斯的文章:Sanctity of Life and the Criminal Law 20 (1957)。法院引用威廉姆斯所著關於羅訴韋德一案(Roe v. Wade, 410 U. S. 113, 130, n. 9 (1973))的書中所提到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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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今天法院拒絕介入這些問題,但是我們不能一直逃避。既然承認了墮胎符合憲法的性質,那麼法院規定其適用範圍是責無旁貸的。
相比反墮胎者大多可能已經對優生運動有所了解,很多美國人可能還是第一次聽說。所以托馬斯法官的言論在墮胎擁護者中引起了恐慌就一點也不意外了。
比方說,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寫過一篇題爲「克拉倫斯·托馬斯試圖把墮胎和優生聯繫在一起。而七位歷史學家則告訴本報稱他錯了」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佐治亞州立大學(Georgia State University)法學教授保羅· A · 隆巴爾多(Paul A. Lombardo)說:「我在這個領域已經研究了40年,但是我從來沒能找出一個優生運動的領導者站出來說他支持墮胎。」隆巴爾多可能沒有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托馬斯是直接引用了美國計劃生育聯合會前主席阿倫·葛特馬赫(葛特馬赫學院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所表達的對以優生爲目的而墮胎的支持。而更有可能的是,隆巴爾多覺得人們會讀華盛頓郵報上的這篇文章,並且覺得他的說法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華盛頓郵報都不肯花精力去檢查他們發佈的文章的正確性,那麼爲什麼讀者會呢?
托馬斯法官的反對者也宣稱,沒有必要禁止以性別選擇爲目的的墮胎,因爲這種事不會在美國發生。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的美國憲法教授邁克爾· C · 多爾夫(Michael C. Dorf)說:「當女性從有爲了選擇性別而墮胎的文化背景中來到美國的時候,她們不會把這種習慣也帶來。因此,印第安納州的很多法律限制了一個從來都不會發生的問題。」類似這樣的言論只有無視了人口變化趨勢和沒有讀托馬斯法官意見書中的腳註的人才能說出。
托馬斯法官引用了一篇於2008年在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中發表的題爲「2000年美國人口普查中顯示的男性嬰兒主導的性別比例」(Son-biased sex ratios in the 2000 United States Census)的論文。該論文的摘要這樣寫道:
我們記錄了2000年美國人口普查中,在美國出生的中國人、韓國人和亞洲印度人中的男性比例。性別比例偏男性在第三個孩子中尤爲顯著:如果父母沒有生過男孩,那麼男孩在數量上比女孩多50%。相反地,長子的性別比例和家中已經有一個哥哥的次子們的性別比例都在正常的生物學性別比例範圍內,這與白人家庭的後代性別比例一致(不論家中年長的孩子的性別)。我們把這種對兒子偏愛的總結爲性別選擇的證據,而且性別選擇很有可能發生在產前階段。
文章又說道:「自2005年以來,早在受孕6週後,母親就能通過血液測試的方式知道孩子性別,而這種血液測試產品已經投放於美國市場了。這就提升了在未來短期的時間裡性別選擇會被廣泛實行的可能性。」
多爾夫還認爲托馬斯法官在描述「獨立的婦女在做墮胎這個獨立的決定」的時候濫用了「優生」這個術語,因爲「優生不是某個個體計劃。」然而,正如愛德華·理維藍(Ed Whelan)所注意到的:「多爾夫沒有知會他的讀者,托馬斯所說的個體所做的墮胎的決定可以潛移默化地對優生產生影響的重要證據。比如說,在冰島,孩子還在子宮內就被診斷出患有唐氏綜合症的墮胎率幾乎達到了100%。多爾夫同時也忽略了一個事實:有可能重要的、涉及全局上的偏愛會影響個體的墮胎決定。」理維藍同時也指出「優生運動就是在使用無數個體的自發行爲。」
再一遍,托馬斯法官所展示的絕大多數歷史對於有見識的反墮胎者們來說已經不算是新聞了。但是對於他所評論的反應顯示了支持墮胎的人會顧左右而言它,去努力消除往昔優生行爲和今昔墮胎之間的種種關聯。他們知道當他們聲稱反對性別、種族和殘疾歧視然後又允許未出生的孩子因爲這些歧視而被殺的時候會失信。
托馬斯法官關於墮胎和優生的言論是正確的,同時他說最高法院沒法一直逃避這個問題也是對的。剩下其他的所有美國人都不能一直逃避這個問題。我們要確保美國人知道所有的孩子都值得保護,因爲他們都是上帝按照祂自己的樣式所造的。
譯:Aisheng;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Justice Clarence Thomas Gives America a Lesson on Eugenics and Abor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