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後多年沒有孩子,是否可以用輔助生育技術來生養兒女?這裡所說的輔助生育技術包括但不僅限於:誘發排卵(OI)、子宮內受精(IUI)、體外受精(IVF)、胞漿內精子注入法 (ICSI)、卵子/精子捐贈,以及代孕母親。
第一,聖經在創世記1:27和9:6都很清楚並且一貫地告訴我們人類生命是由上帝按著祂的形像所創造的,所以生命應當得到配得的尊重。
第二,聖經也在約伯記14:5-7和詩篇39:4啓示我們,神是生命唯一的作者和擁有者,神也數算我們的日子,從生命的孕育直到生命的消亡。
第三,從詩篇22:9-10,139:11-16;耶利米書1:5;加拉太書1:15;路加福音1:15,聖經讓我們認識到胚胎何時才有生命是取決於神,而不是以胚胎是否有自我知覺。未出生的胎兒是藉神的工作造成,並爲祂所看見;神視他們配被指名呼喚,並預期他們出生成爲牧人、國王和先知。神是未出生者的造物主,祂似乎給他們人的地位(約伯記3:3-4;詩篇95:6-7,103,119:73;以賽亞書44:2、24),所以尚在子宮中的甚至尚未成形的人已具有價值,這是神對胎兒的看法:生命從受精卵開始。
第四,根據聖經的世界觀,神在創世時不單創造了天地萬物,也設定了一些社會秩序。根據創世記第1-2章,神所設立一個很重要的創世秩序是家庭制度。在每一家庭中,不單每一個丈夫或妻子要幫助其配偶,成爲對方的人生伴侶,而且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以致他們能一代接一代地治理全地,完成神委託他們的管治責任。意謂一個家庭除了有夫妻二人之外,尚要有兒女;而生兒育女這件工作,是在婚姻關係中進行,與第三者無關。因此,生育是夫妻之間的事,不應該有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插入其中。
第五,醫學的發展和昌明也是神賜給這個世界的普遍恩典,藉著現代醫療技術,我們得以醫治和達成先前對自己的身體無法達成的願望,包括且不限於器官移植、誘發排卵等。然而,有一些的技術是建立在忽視生命尊嚴,或者忽視上帝主權的前提之下的,基督徒需要審慎地使用。
因此,基督徒在考慮人工生殖技術的時候,需要先思考以下五點:
同時,基於上述聖經立場,基督徒在使用現代生育技術的時候需要注意:
第一,任何生育治療都應該保留父母和孩子的血緣關係。目前在社會上,如果一對夫婦發現一方或雙方都不育,他們可以尋找其他人捐獻精子或卵子,而這是不符合聖經的。婚姻是生育孩子的唯一渠道。把別人的基因帶入婚姻中,就破壞了父母和孩子的血緣關係。神是要在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婚姻中得著榮耀。如果一方不能生育,這不僅是個人的問題,也是夫妻兩人要共同面對的處境。
第二,不應該做涉及殺死胚胎的生殖治療。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會發生。例如,在體外受精技術(IVF)中,由於體外受精成功率低,必須用荷爾蒙引發超數排卵(約九個卵子),受精後會先植入三個胚胎進入母體讓他們發育爲胎兒,如果太多胚胎發育成胎兒,可能會導致所有的胎兒夭折,到時必須選擇將部分胎兒在子宮內殺死,以確保一至兩個胎兒能夠健康生存。如果移植失敗,可使用餘下的受精卵再嘗試;如果成功,其餘胚胎可能會被冷藏、捐贈、銷燬或用於研究,這些做法都涉及殺害生命或潛在地殺害生命。任何對胚胎的肆意破壞,就像墮胎,與殺死孩子是一樣的,這明顯違背了神的誡命。
第三,任何生殖治療都不應涉及胚胎冷凍。醫生經常鼓勵夫妻一次培育更多的胚胎並冷凍剩下/多餘的胚胎。我們認爲胚胎不應該被冷凍。有以下一些原因:
第四,任何生殖治療都必須努力保存生命。做培育胚胎的夫婦有道德義務給胚胎提供出生的機會。我們相信任何一個胚胎,包括冷凍胚胎,都是生命,因此都應該誕生。
第五,腹中的孩子跟母親之間的關係是創造秩序的一部份。按照神的創造設計,母親把孩子抱在懷中的時候,接待的不是陌生人,而是已經陪了她九個月的生命:互信互愛的關係已經建立了。所以代理懷孕這種做法是從根本上改變了神的設計。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區,租用或買賣人體器官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是非法的。
我們真誠地建議處於這些抉擇面前的基督徒信任教會的長老們,並且向他們諮詢屬靈的建議以獲得幫助。您不能把這一決定看成僅僅是你的私人問題,而是要邀請其他人參與其中。通常情況下,與不孕症爭戰讓人感覺非常孤立無援,但你肯定不是孤獨一人。請讓教會幫你分擔你的重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