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川普總統干預了三名美國軍人已經被判決爲犯下戰爭罪的案件。川普對陸軍第一中尉克林特·洛朗斯(Clint Lorance)和陸軍少校馬修·高斯泰恩(Mathew Golsteyn)給予了完全赦免,並恢復了已被降級的海軍海豹突擊隊埃迪·加拉格爾(Eddie R. Gallagher)的軍銜。
2013年,洛朗斯被判二級謀殺罪,原因是他曾經命令他的士兵向阿富汗騎摩托車的三名男子開火。加拉格爾(Gallagher)因發佈了一張和傷亡人員的合照被判有罪,因此遭到降職。高斯泰恩(Golsteyn)被判爲有罪是因爲謀殺了一名已獲釋放的阿富汗被拘留者,並與他人參與毀滅屍體。加拉格爾(Gallagher)因遭到預謀殺人和謀殺未遂兩項起訴而被軍事法庭審判,但最後被判無罪。
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的報導,國防部長馬克·埃斯珀(Mark Esper)和其他高級軍事領導人告誡總統——總統赦免可能破壞軍事司法系統的完整性/軍事領導人確保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能力,美國盟國和接待美軍合作伙伴的信心。
戰爭罪是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爲,需要根據國際法追究個人刑事責任。 「違反」的含義包括違反條約規定的守則,也包括違反習慣國際法(比如涉及國際法中習慣原則的某一方面)。
國際法中沒有一個文件可以涵蓋戰爭罪的所有行爲。然而,戰爭罪在不同條約中都被提及,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刑法條約和國際習慣法。
一般而言,戰爭罪可分爲以下四類:
根據聯合國提供的資料,戰爭罪行爲包括:
構成戰爭罪的行爲必須包括環境因素和心理因素。
環境因素是指行爲必須發生在武裝衝突中,無論是國內(即內戰)還是國際衝突。 心理因素是指意識到個體行爲和環境因素的情況下發生的行爲。
例如,如果一名美軍士兵出於個人原因殺了另外一名美軍士兵,即使該行徑發生在武裝衝突期間,也不會構成戰爭罪。但如果一名士兵殺了一名戰俘,我們就稱之爲戰爭罪。
國際法律師麥特勞斯(Guénaél Mettraux)指出人們可以通過四個要素區分戰爭罪和反人類罪:
此外,雖然被列爲反人類罪的行爲也可能構成戰爭罪,但戰爭罪需要同時滿足所有其他條件。這個說法不能反過來用。
根據聖經中有關公義的經文,與基督徒歷來關於正義戰爭所持的觀點一致,我們永遠不會原諒也不會容忍戰爭罪。
基督教關於正義戰爭的觀點,開始於第五世紀的奧古斯丁(Augustine),論及戰爭中的公義他總結說:「我們不是爲了尋求和平發起戰爭,而是在戰爭中爭取和平。因此在交戰中追求和平—當你擊敗對方時,是爲了帶他們走向和平的繁榮。」在13世紀,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建立並擴展了奧古斯丁的思想。後來的基督教思想家在正義戰爭傳統上增加了細微差別和評論,但我們今天仍然採用的原則是從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衍生而來的。
奧古斯丁和阿奎那關於正義戰爭的思考來源於聖經羅馬書13:3-4: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爲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爲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正義戰爭理論包括三個方面:jus ad bellum(參加戰爭的道德前提), jus in bello(從事戰爭的道德準則),以及jus post bellum(戰後的道德規範)。正如海軍陸戰隊少將韋德·里夫斯(Maj. Wade C. Reaves)所說:
「美國和國際社會根據發動戰爭的道德要求(Jus In Bello)中得出「交戰規則」,該理論爲參戰人員如何面對敵人和非敵人(敵對狀態的)提供指導。因此,戰爭罪常常是違反了戰爭法(發動戰爭)方面的規定。戰爭罪通常涉及禁止使用的戰爭手段或方法。
例如,正義戰爭的第一條規則是我們不會刻意瞄準或殺害無辜者。在這種情況下,「無辜」一詞是指個人是否對我們或參與正義戰爭的軍隊造成直接傷害(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這些人被認爲是「非參戰人員」,因爲符合無辜的條件,因此不受攻擊。儘管無辜者可能因我們參與戰爭而受到傷害,但這絕不是我們的意圖。
譯:小靴子;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FAQs: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War Cr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