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时事
基督徒社會公義須知
2019-02-11
—— Joe Carter

什麼是社會公義?基督徒應該傳講和高舉社會公義嗎?這個詞語是一個源自聖經的詞彙嗎?

過去幾年,「社會公義」這個詞在基督徒之間流行起來,但同時對這個詞語的誤解和誤用也增多了。以下是一些基督徒應當知道的社會公義常識。

「社會公義」這個詞從何而來?

耶穌會修士路易吉·塔帕里尼(Luigi Taparelli D'Azeglio)在1840年代按照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教導,創造了這個詞語。塔帕里尼用這個詞代表一般和傳統的觀點,即社會憲制應當按照公義的原則得著安排和執行。當時,人們普遍認爲塔帕里尼的觀點對保守主義政治哲學貢獻很大。

宗教史學家托馬斯·貝克(Thomas Patrick Burke)認爲,塔帕里尼可堪稱爲「天主教社會教育之父」。他發現,教宗利奧十三世(Leo XIII)在1891年頒佈的新事通諭(Rerum Novarum,當中論及勞工階層的情況)是歷代教宗首次對「社會議題」的回應,而該通喻的初稿正是塔帕里尼的一位學生執筆的。利奧和後來的教宗庇護十一世(Pius XI)都同樣研讀過塔帕里尼的學說。塔帕里尼另一位學生還撰寫了庇護十一世在1931年頒佈的四十年通諭(Quadragesimo Anno),這通諭正式把「社會公義」納入天主教教義。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會社會教義概要》(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教會有關社會的教導,大部分應該由重要的社會問題觸發和決定,而社會正義應是適當的答案」。社會公義甚至在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中獨佔一個段落,當中將之定義爲:

當社會製造某些條件,容許社團和個人,按照他們的本性和召叫,享有他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時,才能保證社會正義。社會正義是與公益及權力的行使是連在一起的。

直到1970年代,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出版《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之後,社會公義這個詞才與自由主義世俗政治哲學連上關係,這個詞尤其是貫乎變革社會制度的。正如羅爾斯所言,「我們所關心的只是社會基本結構及其主要體制,這些才是是社會正義關注的一般情況。」

究竟何謂社會公義?

英語是一種靈活的語言,字詞不只有字面的意思(字面意義),還帶有情感連繫(內涵意義)。「社會公義」這個詞的內涵意義往往超越了字面意義,令人難以理解這個詞語的用法。政治新聞記者高德堡(Jonah Goldberg)說過,社會公義已經變成那些無需說理、也無人敢反對的「美好事物」代名詞。

問題的其中一部分,就是「公義」這個根本的詞語都被不同群體以各種方式誤解或誤用。牛津英文詞典把社會公義定義爲「在社會中的財富、機會和特權分配上達到公義」,但只把公義空泛地定義爲「公平和合理的特質」。

《法學階梯》(Institutes of Justinian)提供了一個更合適的定義。這是一部在六世紀由拜占庭皇帝優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羅馬法律,這套法律把公義定義爲「按照既定和恆常的準則,以給予各人應得之分」。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 Sandel)也作了類近的定義,把公義解作「給予人所應得的,而他們應得什麼,視乎他們的品德,也視乎他們如何解答有關美好生活的難題」。

哲學家基甸·史特勞斯(Gideon Strauss)提出了一個基督徒對公義的解釋,他說「當神所有的受造物都得到應得的份,又各自爲我們共同的生存作出獨特的貢獻」,就達到公義。史特勞斯由此把公義分爲兩個廣闊的範疇,分別是公共公義和社會公義。史特勞斯說:「公共公義是政治的層面,是公民和官員爲大眾利益構建公共生活的結果。社會公義則是在公民社會中相對應的,也就是宣揚公義的非政治團體。」

聖經中的公義是什麼?

聖經定義的公義可以用兩個希伯來詞語概括,分別是mishpat和tzadeqah。正如凱勒(Tim Keller)所說

「公義」的希伯來文是mishpat,這個字在希伯來文舊約聖經裡出現了超過200次。這個字最簡單的意思是待人要公平,所有人不論種族或社會地位,都要按照實際案情釋放或處罰,犯了相同罪行的人,刑罰也應該相同。

但mishpat不只是懲罰過錯的意思,同時還代表把權利賦予人。申命記18章指出,人民若干的收入應該用作支持會幕中的祭司,這部分的支持就是「祭司的mishpat」,即是他們應得的部份或權利。所以,mishpat是指給予人他們所應得的東西,不論是懲罰、保護還是照顧。

然而,凱勒說,若要明白聖經對公義的看法,我們還要考慮tzadeqah。

如果我們再思考第二個希伯來詞語,應該會有更深入的見解。這個字可以翻譯爲「公平的」(being just),不過更多時候會翻譯成「義的」(being righteous)。這個詞語是tzadeqah,指向一個保持合宜關係的生命。

不少現代人在聖經中讀到「義」這個字的時候,會傾向聯想到個人品行,例如保持貞潔,或者勤讀經禱告之類。但在聖經中,tzadeqah是指一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公平、慷慨和公正地處理家庭和社會中各種關係。所以,聖經多次把tzadeqah和mishpat並列,並不令人驚訝。

這兩個詞語可以算是某些人所說的「基本正義」(primary justice)和「矯正正義」(rectifying justice)。矯正正義就是mishpat,意思是懲罰犯錯者,並關顧遭不公對待的受害者。基本正義就是tzadeqah,是指向某一些行爲,這些行爲如果在世界普及起來,可以使矯正正義變得沒有必要,因爲屆時人人都能跟其他人融洽相處。所以,雖然tzadeqah主要是指與神有合宜的關係,但隨之而來那義的生活,卻是非常社會性的。

注:tzadeqah這個字群有時還代表宣稱某人爲義,即是,這是個司法的判決(可參閱Mark SeifridStephen Westerholm部分著作)。那概念類似希臘文中的dikaiosyne,在不同的語境中,這個字可解作公義或稱義。

社會公義如何與聖經中的公義有何關聯?

正如凱勒所言,如果把tzadeqah和mishpat這兩個希伯來詞語連在一起(在聖經中這出現過約四十次),最能表述意思的詞語就是「社會公義」了。

宣稱我們只需要「符合聖經的公義」,卻不需要「社會公義」,是個範疇錯誤(這是語義學或本體論上的錯誤,把屬於某個範疇的事物錯誤歸到另一個範疇上)。符合聖經的公義包羅一切由神界定的公義,包括屬於政府的矯正正義(即公共或法律正義),也包括不同個體之間的公義(個人間正義),以及牽涉機構和群體的公義(即社會公義)。

社會公義與福音有何關聯?

在20世紀初期,不少自由派基督徒群體開始把福音與社會公義結合。這就是所謂的「社會福音」,該觀點在自由派的主流新教宗派和自由派天主教圈子中尤其具影響力。隨著時間過去,進步派的社會議題在社會福音運動中變成了根基,對公義這一益處的關注漸漸超越了對傳福音這一更大益處的關注。

真正理解福音能使基督徒在世上爲公義努力,又不會破壞福音的中心地位。正如新約學者D. A. 卡森(Don Carson)所說:

福音就是關於神所做的事的好消息,特別是藉基督耶穌所做的事,特別是藉祂的十架和復活所做的事,而不是我們所做的事。因爲這是好消息,所以要宣揚出去。但因爲這消息大有能力,不但使我們與神和好,更轉化我們,塑造我們的行爲、優先次序、價值觀、人際關係等。這些不是在成聖上可有可無的添加品,而是福音的蘊涵。宣講道德責任,卻不講福音潛在的大能,是既可悲又無力的道德主義;即便是把福音淡化、把福音說成是我們到天國的第一步、隨後還需要門訓和行善,也只是聖經中那強而有力福音的暗淡影子。把福音和社會公義說成是同等的要求,更是誤解了聖經的主要內容。

……

基督徒如果只關心消除永恆中的苦難,就是含蓄地拒絕愛在此時此地的位置。基督徒如果只在此時此地照料艾滋病人,卻不宣揚那位天國福音的基督,就顯示他們自己並不真的相信聖經所說關於逃避將來刑罰的一切話。結果,這只是實用的無神論和缺乏愛的表現。

基督徒該如何參與社會公義?

不管我們用不用社會公義這個詞語,基督徒在爲墮胎、種族和解、宗教自由及性販運等議題發聲時,其實已經在參與社會公義。我們追求社會的道德改革,確保每人都享有尊嚴,得到應得的份,就是投身了社會公義。正如馬克·託雷(Mark Tooley)所說:

基督徒和教會絕對應該倡議社會公義,因爲即使最敗壞的社會也需要恆常的道德改革。教會在這項倡議中首要的工具就是福音本身。已得贖的人比未得救的人更可能關心公義。但即使是已得贖的人也需要一個倫理框架才能更新社會。另外,未得贖的人也能訴諸良心、自然定律和個人利益而參與善舉。

爲社會公義而作的有力見證,從人人皆按神的形像受造這個前提開始。基督徒也明白國家不是教會,但擁有很不一樣的職責,因爲神建立國家,首要的是維持秩序,限制惡人。社會公義不應把所有社會進步與立法、規矩以及政府其他的強制措施掛勾。

相反,基督徒的社會公義明白大部分社會並不是國家,而且包括一大群重要成員,包括家庭、教會、其他宗教、商界、慈善事業、商會、公民團體和其他組織,理論上各自爲人類秩序和福祉作出貢獻。

社會公義特別追求保護弱者,包括最年幼的、最年老的、未出生的、患上末期病症的、身體傷殘的、貧窮人和不受歡迎的人。社會公義也追求驅動健全和有力的人,使他們追求品德丶節儉和勤奮。社會公義不應該追求拆毀,而是建立。社會公義也要保障扎根於人類尊嚴和神的屬性中的各種自由,例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保障產權。

什麼是「社會公義鬥士」?

過去五年,社會公義鬥士(social justice warrior,一般簡稱SJW)變成了一個貶義詞,形容人在推廣社會公義議題時採用社會上較激進的角度、特別是那些利用「身分政治」的人。

近來,這個詞語還泛指所有倡議社會公義的人,特別是種族和解議題。不論自由派、自由意志主義者還是保守派都包括在內。

保守派基督徒不是應該摒棄「社會公義」這詞語嗎?

二十世紀初,一個保守派運動在新教中開始崛起,該運動的興起旨在回應自由派神學以及一種稱爲高等批判(higher criticism)的釋經方法。在該運動中出現了一系列的文章,這些文章被輯錄成一套四部書的作品,爲要列出基督教信仰的基要信仰,書名爲《基要信仰》(The Fundamentals)。這些文章就是「基要派」一詞的源起。

「『基要主義』其實頗類似C. S. 路易斯(C. S. Lewis)所說的『返璞歸真』,意思是奉行基要的事實。就這件事來說,即是基督教的基要事實。」查爾斯.寇爾森說。「每個相信關於耶穌基督的真理的人,即是每個基督徒,都是基要派。而我們不應該避開這個詞語,也不應該容許俗世扭曲它的意思。」

但因爲孟肯(H. L. Mencken)等世俗主義者開始以蔑視的方式運用這個詞語,福音派開始逃避這個標籤。那件事使世俗主義者知道,原來只要一個字可以被賦予負面含意,福音派就會和那個字斷絕關係,即使是"福音派"這個字也可以。

既然社會公義是合乎聖經的概念,那麼我們就不應該輕易放棄這個詞語。正如寇爾森所說,我們不應該避開這個詞語,也不應該任由俗世扭曲這個詞語合乎聖經的意思。


譯:V. Wong;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FAQs: What Christians Should Know About Social Justice

Joe Carter(喬·卡特)是福音聯盟的編輯,同時也在弗吉尼亞州阿靈頓(Arlington, Virginia)的麥克林聖經教會(McLean Bible Church)擔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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