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90年代,宗教自由在美國生活中的重要性幾乎獲得了兩黨的共識。1993年,《宗教自由恢復法》(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現在因著最新版本的《平權法案》而受到挑戰和質疑)在壓倒性的支持下獲得通過,而且該法案居然由民主黨代表人物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和特德·肯尼迪(Ted Kennedy)提出。今天,知名的民主黨人士對於支持宗教自由的理解簡直匪夷所思。左翼政治家一致認爲,宗教自由給偏執留下了空間,並對性革命和自我帝國無拘無束的成功構成了最後障礙。
但一個新的挑戰也出現在更多傳統保守派人士的思考路徑中。隨著美國文化以驚人的速度世俗化,經常可以看到右派人物質疑對宗教自由放任的態度是不是對美國文化的分裂負有部分責任。這一論點認爲,美國是由其建國時期與基督教世界觀的聯繫所定義的。這個國家並不是從真空中產生的,其獨特的治理理念是基督教文明的結果。如果美國不再屬於基督徒,它就不再是美國。
基督徒該如何看待這一論點?
這裡有一個真理的因素。我也不相信這個國家誕生於真空,思想總是與文化生態系統緊密相連。如果美利堅被拉伸到它的極限之外,它就有可能拒絕實現其原初理想所必須的約束。正如法國哲學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在反思美國獨特的宗教景觀時寫道:「專制可以沒有信仰,但自由不能沒有信仰。」
我認爲托克維爾的意思是,中間機構(家庭、教會或任何自由結社)必須作爲賦予意義的緩衝器,站在想要統管一切的自由主義和想要統管一切的國家主義之間。當一個社會只強調個人意義或政府給予的烏托邦式願景時,自由的喪失就迫在眉睫了。教皇本篤十六世就曾經對「相對主義的獨裁」提出警告。
社會需要的是這樣一種權威,這種權威的基礎不是簡單的傳統慣例,不是原始的多數主義、不是表現型個人主義,也不是國家極權主義。這就是某個特定宗教信仰的作用所在。宗教不應當致力於建立地上的烏托邦,應當容許宗教犯錯——只要這錯誤在治理機構所允許的合理範圍之內。
挑戰在於知道如何高尚地、有德行地使用宗教自由。正如托克維爾所說:「沒有什麼比自由的藝術更美妙,但沒有什麼比自由更難學會如何使用。」
由於人類墮落帶來的結果(無論是自主還是壓迫),左派和右派最終都會挑戰宗教自由。
就左派而言,挑戰不僅來自於性別身份政治,還來自於對宗教本質的普遍不適應。2017年,宗教學者雷扎·阿斯蘭(Reza Aslan)在CNN主持了一個探討宗教和靈性的節目。他在一個宣傳視頻中說:
信仰是神祕的,信仰是無法描述的。而宗教只是你用來描述信仰的一種語言。雖然我們說的是不同的語言,但我們說的都是差不多的事情。宗教是關於你是誰、你如何看待自己,以及你的世界;這就是說「我是基督徒」、「我是穆斯林」、「我是猶太人」、「我是佛教徒」、「我是印度教徒」的意思。這些都不僅僅是宗教的聲明,更是身份的宣告。
這是一種令人深感不安的理解宗教的方式,也解釋了爲什麼有些人可能對宗教自由持懷疑態度。這不僅是通過身份政治使超驗事物屈從於個人主義的另一個例子,而且還從根本上忽略了宗教之間的明顯差異。
如果框架錯誤,宗教自由很容易與相對主義帶來的多元主義混淆。在這種模式中,宗教是一個在各種選擇中的偏好問題,沒有人可以說它是真的。如果宗教自由關注的是淡化差異,將各種宗教的主張視爲本質上的平等,難怪有人會表現得很謹慎。
但在右派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主張。這種懷疑說,支持其他宗教的自由,或基本的觀點中立性,就是邀請不道德和偶像崇拜不受限制地膨脹。可以肯定的是,並非所有的觀點都平等。我認爲,根據憲法,已經有了合法的方式來遏制淫穢行爲。但我們發起的抗爭目的是要弄清楚如何保護我們所享有的自由,而不是去剝奪他人的自由。利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曾經指出,我們的掙扎在於「調和不是壓迫的秩序與不是放任的自由」("to reconcile order which is not oppression with freedom which is not license") 。
但是,關於宗教自由爲偶像崇拜的猖獗提供了空間的指控,又是怎麼回事呢?從表面上看,這是有道理的。畢竟,聖經告訴我們要逃離偶像崇拜,而爲偶像崇拜的盛行提供空間似乎與《新約》中耶穌是主的信息不相容。基督徒是否應該捍衛他人堅持犯罪和偶像崇拜的權利?宗教自由是否意味著基督徒希望看到伊斯蘭教獲得更大的成功,獲得更多的皈依者?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問爲什麼捍衛普遍意義上的自由是值得的。我們捍衛自由不是爲了保護人們犯罪的權利,而是爲了保護他們按照自己掌握的真理生活的能力。這並不意味著一個人相信的東西一定是真的,而是意味著提出真誠宗教主張的人有權盡他所能地努力理解真理。
爲了保護一種物品正確有序的使用,我們必須允許其某種程度上的濫用。想像一下,如果有這樣一個社會,每一個違背聖經的罪都被刑事化對待,這樣取締所有的罪惡或禁止任何錯誤使用某種東西會危及自由的架構,並創造出一個具有侵略性的、繁重的、令人窒息的政治社會。爲了保護基督教,我們真的應該把非基督徒當作較差的公民,或者定罪其他宗教?當然不是。認爲基督教需要其他宗教得不到的法律保護違背了我們對福音的信心(羅1:16)。福音,而不是政府,是上帝救贖的力量。
這說明了圍繞宗教自由的一個基本困惑。宗教自由並不是要捍衛崇拜偶像的權利,而是要捍衛能夠掌握宗教真理的認知能力。爲了讓人們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有一個得救的認識,我們必須爲人們相信錯誤留下空間。因此,宗教自由並不是要爲不同宗教的優點進行辯護,也不是要含糊其辭地看待差異。
此外,沒有人會認定說個人在上帝面前有崇拜偶像的終極神學權利。上帝並不認同偶像崇拜,而且在將來某個時刻,所有的偶像崇拜都將受到審判。相反,個人有一個相對的今生政治權利,即在掌握和行使其宗教能力時不受脅迫。爲了讓人們能夠真實地了解對耶穌基督的信仰,社會必須爲人們留下錯誤信仰的空間。
宗教自由基於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我不能爲別人掌握宗教主張。因爲我不能好像一個代理一樣去改變別人的心,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對上帝是誰得出個人結論——這就需要給人們相信錯誤的空間。爲了保護自由的真正行使,我們給別人錯誤的信仰以空間。我們也希望這種自由能給他們一個相信真理的途徑。
我們不應該爲捍衛任何人偶像崇拜的利益而戰,無論這利益是出於身份政治還是假宗教。我希望每個人都能達到對耶穌基督的救贖性認識。我是爲了捍衛一個交流基督教真理不被敵視的環境而戰鬥。這樣一來,人們就能自己掌握這些真理,並按照福音的要求誠實地生活。
我們的社會確認,在法律面前被平等對待是正確和美好的。我們必須向所有美國人提供同樣的自由。我們可能不喜歡其他宗教被賦予平等進入公共場所的權利,但與之相反的、所有其他宗教都被視爲是二等公民的社會也已經被證明更加站不住腳。
確認一個共同的法律地位,允許所有人忠實於自己的良心生活——即使是錯誤的——並不是要爲另一種宗教的好處辯護,也不是推動某個特定的宗教。宗教自由接受的是,爲了宣揚福音,真福音將不得不在沒有國家特許補助的情況下進行。正如我在《人人享有自由:在一個多元主義世代捍衛每個人的宗教自由》(Liberty for All: Defending Everyone's Religious Freedom in a Pluralistic Age)一書中所寫的那樣,這本是應該的事。
美國不需要完全是基督教國家,但也不能完全是世俗國家。擁抱這一悖論意味著捍衛所有信仰的宗教自由。從聖經上講,我們必須明白,行政當局不能對宗教事務擁有劍的力量。
一個共同的社會秩序的合法性並不必然要求社會秩序團結在同一宗教周圍。上帝給了我們創造秩序和自然法,使這社會適合居住。聖經見證了創造的可理解性,也見證了理性如何作爲上帝在世界結構和設計中權威的自我證明,這必然包括道德律(詩19:1-3;羅1:32,2:15)。
當我們觸犯了這些,社會就會危及自身。但另一種現實——我們排擠或脅迫一些人,放逐另一些人——不符合新約聖經中的治國或救恩之道。當然,社會由重生的基督徒組成是可取的,也是理想的。但我們早就知道,除非基督將祂的國度完全帶來,否則這不是一個可能的現實。
宗教自由不能成爲超個人主義、相對主義或過度實現的霸權的受害者。這些背後是人類學、認識論和錯誤末世論的假設:人類被慾望、懷疑主義和權力所定義。道德、宗教和文化統一性的誘惑不能以犧牲宗教自由爲代價。
因此,宗教自由的底線是至關重要的。除非所有的宗教都得到法律的平等承認,否則一個宗教團體將制定它所希望的任何嚴格的標準作爲社會成員和參與的基礎。無論是天主教對新教,新教對其他新教,無神論者對福音派,一個團體總是想根據一些宗教或觀點的標準來排斥他人。
有一件事可以肯定:社會本身是動態的,多數派經常會改變。我們面臨的挑戰是如何維護一個假定這些動態的憲法結構,並且在每個時代都能永久地找回其價值,以確保所有人的自由和正義。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Embattled on All Sides, Does Religious Liberty Have a Fu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