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會覺得這是一個很搞笑的題目,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換一個題目:如何以榮耀神的方式離開一間地方教會,但主旨一樣:既然神的心意是要我們或吃或喝,都要爲了榮耀祂而行,那麼在離開教會這件事上,我們也應當存著榮耀神的態度,我們希望當一個成員離開教會的時候,即便是出於我們看來令人悲傷的原因——例如不認同牧師的教導、反對教會的某個決定——仍然是以榮耀神和彰顯福音的方式去達成的,和這個世界不一樣、讓旁觀的人群都看到福音所結出來的美好果子。
當然,沒有人想要離開一個自己投入了時間和精力、建立了友誼和回憶,也按著聖經彼此相愛、互相服事的福音共同體,尤其對一間成員制教會而言,在加入教會時所簽下的「教會之約」也是我們對一間地方教會做出一個愛的承諾,「承諾」就意味著不應當被輕易打破,除非有比這個承諾更高的優先級迫使我們認爲打破這個承諾比持守這個承諾更榮耀神、更彰顯福音、更見證基督。讓我來舉一些更高優先的例子:
當然,還有很多別的情況,但是現實和聖經的確讓我們看到,在有生之年,我們當中大多數人都會面臨換教會的可能,換教會若是爲了更好地順服聖經,那就會是一件榮耀神和彰顯福音的事情,當教會的成員聽到或者看到這樣的離開時——哪怕是因爲對真理的不同意,他們都會看到說:這是一群對信仰認真、高舉聖經和榮耀神的子民。
要以榮耀神的方式離開教會,就意味著我們先要根據聖經認識教會會籍的含義是什麼,如果我們不能正確認識教會成員身份意味著什麼,我們就不能按著聖經、以榮耀神的方式離開教會。
但當聖經談到教會成員的時候,是從負面的角度,也就是教會紀律的角度來論到的。第一是在馬太福音 18:17,那裡說:「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這句話的上下文是耶穌在告訴使徒們如何面對犯罪的情況,祂說如果這個犯罪的人在面對「教會」(這是「教會」這個詞第二次出現在新約聖經中)的警告仍然不悔改的話,那麼教會就要「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也就是說不再看這個人爲基督徒。並不是僅僅長老牧師不看他爲基督徒,整個教會——也就是教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順服聖經的教導和教會的決定,看這個人爲非基督徒。
「看這個人像非基督徒一樣」,僅僅是指犯罪不悔改的人嗎?我們再思想哥林多前書 5:2節,保羅在教導哥林多教會實踐耶穌所說的話時,他說要「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趕出去」的意思是說這個人原本在裡面,現在排除到外面。它是指物理位置的改變嗎?應該不是,因爲如果把犯罪不悔改的人看爲非基督徒,教會就應當歡迎他來聽道而不是拒之門外,否則他更沒有悔改的機會了。所以「趕出去」是指一個地位上的改變:這個犯罪的人原本被看作是「裡面的」,但因爲犯罪、不悔改而被看作是「外面的」,而被看作是「外面的」也就意味著他不再被看作是基督徒,每一個基督徒也不能把他當作基督徒來交往,11 節說:「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這是保羅對每個基督徒說的:一個被教會看作是「外面」的人,也應當被每個基督徒看作是「外面」的,也就是需要福音、需要被我們懷著憐憫用福音去拯救的「外邦人和稅吏」。
所以,一個基督徒的會籍是地方教會對一個人究竟是在「裡面」還是「外面」的宣告,從人的角度來說,我們會以爲這只是這個社會團體的「裡面」還是「外面」的問題,但是聖經賦予教會會籍一個屬靈的份量:教會的「裡面」和「外面」是在宣告一個人在不在天國的「裡面」或「外面」。但是我們也要避免賦予它太大的份量,因爲教會也可能犯錯、這個人以後可能會悔改,所以耶穌說的是「看他像」,哥林多後書 2 章 6-7 節更給了我們如果這個人悔改、回轉,就要重新接納這個人到「裡面」的命令:「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7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
因爲一個基督徒的會籍——也就是被一個認信福音的地方教會宣告和確認爲「在裡面」——是那麼重要,所以我們需要深思熟慮地、小心地處理加入和離開一個教會,因爲這給我們帶來一個直接的應用:如果一個基督徒沒有特殊情況(即無法去教會、或所在的地方沒有教會),就應當在一個傳講福音的真教會中得到牧養和確認。這就意味著,如果確認和接納是一個宣告的公開事件,那麼離開和撤銷確認(或者轉交確認)也是一個宣告的公開事件。當我們認真對待聖經、嚴肅看待信仰,我們就不能忽視一個罪、也不能給自己或對方找臺階下,以消滅這種尷尬的「裡面」和「外面」的區分。也有的時候,我們寧可矮化這種成員制度變成一種社會團體的「裡面」和「外面」,而不想體現天國的「裡面」和「外面」,因爲這會讓我們尷尬、得罪人和不自在。
如果我們爲了避免自己尷尬、不自在,或者爲了避免衝突,而忽視天國與教會這種在「裡面」和「外面」上的映射,這真的在永恆中造就對方嗎?耶穌和保羅都希望教會嚴肅地對待「裡面」和「外面」的區分,因爲這種區分可以讓裡面和外面的人都將眼光投向那永恆中白色大寶座面前的區分,也讓我們都意識到神所設立的教會在救恩計劃中不但不是可有可無的、不但是給基督徒的生命帶來益處、作爲蒙恩管道而存在,更是基督徒果子中的必須,正如早期教父居普良所說的:「凡離棄基督教會的也不能得著基督的賞賜。他是外人。他是褻瀆;他是仇敵。凡不以教會爲母的,就不再以神爲父。」(《論教會合一》)
以我所牧養的教會爲例,我們的章程提到五種一個成員離開教會的方式:
無論是哪一種離開,包括離世,都需要教會公開地、集體性地使用「天國的鑰匙」而不能默默和私下地處理,因爲如果我們默默和私下地處理,等於教會把「天國的鑰匙」丟棄了、或者從教會(成員的聚集)手裡剝奪交給了牧師、或者交給了這個停止聚會的人。
所以,如果一個人要離開這間教會,他可以怎樣做呢?一個底線就是,他絕不能以公開和嚴重犯罪的方式離開教會,譬如說他不能在嚴重地得罪了某個成員之後告訴我們他要轉會(其實是他無法面對那個被他得罪的成員),他不能停止聚會很長時間後說他其實想轉會(當然,如果他要探索其他的教會,他可以向長老們提出來,我們是沒有理由說不可以的——除非有其他的罪),他不能在破壞了教會的聚會或者合一後說自己要轉會,按照章程,處在因爲犯罪而被關懷流程中的成員是不能轉會的,否則教會就向世界錯誤地見證了福音和神的聖潔。
在《何謂健康教會》一書中,有一頁非常有價值的提醒,幫助我們思考如何作出離開的決定。作爲教會成員,你有責任以榮耀神和維護合一的方式離開一間你曾經委身的教會。這些提醒包括:
在你決定離開之前
如果你決定離開
我們既然蒙召要見證神的聖潔和榮耀,我們就應當尤其在教會生活中彰顯福音和榮耀上帝。這不但是爲了教會的合一、不但是爲了牧師和長老們的服事喜樂,更是爲了神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