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工作
作爲公設辯護人,我如何踐行聖經教導
2024-12-24
—— Dominic Mendoza

每次我提到自己是公設辯護人(public defender,指由政府資助,爲貧窮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專職或兼職刑事辯護律師——譯註)時,最常見的反應是,「你怎麼能爲那種人辯護?」有些人說這話是出於好意,但也有人言語中帶著憐憫,甚至暗含不滿。在他們看來,我的當事人明顯就是做了壞事的壞人。有人認爲,犯了罪的人根本不值得律師爲他們辯護。

不過也有人對我的工作表示支持和讚賞,認爲我是在爲」無辜者「伸張正義。他們明白,我的當事人生活都很困難,許多人要麼患有精神疾病,要麼吸毒成癮。他們有很多是少數族裔,是惡劣環境的受害者,生活中有太多因素在他們掌控之外,注定讓他們在人生道路上步履維艱,幾乎必然會陷入刑事司法體系的漩渦。在這些支持者看來,這樣的弱勢群體理應得到同情。

但這兩種看法都沒有真正理解爲被告辯護的本質。

以福音爲起點

沒錯,我的當事人是不法分子,他們往往都有罪,這不可否認。他們當中沒有一個天性是義人,都偏離了正道,沒有一個人行善(詩 14:3)。他們是罪人,這是事實。然而與此同時,他們也是神奇妙可畏的受造,是按著祂的形像所造的(詩 139:14)。然而,受害者的尊嚴不會因他所受的傷害而減損,同樣,這些不法分子雖然作惡,卻並不會因此失去神賦予他們的價值。我的當事人也是我的鄰舍,我理當愛他們

我爲什麼能爲他們辯護呢?福音給了我答案。耶穌不僅爲我們樹立了榜樣,更賜給我們能力與力量,讓我們能像祂那樣去愛人、去服侍他人。耶穌呼召我們要效法神,追求公義。聖經告訴我們,耶穌來到世上,不是要爲那些自以爲義的人做中保,不是要來輔導那些不覺得自己需要耶穌的人。相反,祂來是要拯救那些無力拯救自己的罪人(太 9:12-13)。儘管他們根本不配,祂卻願意付出無限的代價。套用克林特·伊斯特伍德(Clint Eastwood)的一句話:「不管你配得上還是配不上,和這毫無關係。」一切都是出於神的恩典。

我的當事人中有些人,也許是大多數人都幹過壞事,但這並不妨礙我爲他們提供幫助。相反,正是因爲他們犯了錯,才更需要我的幫助。

刑事司法中的五項聖經原則

作爲辯護律師,怎樣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在最近出版的《刑事司法改革》(Reforming Criminal Justice)一書中,馬修·馬滕斯(Matthew Martens)指出,基督徒有責任「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善待那些處於困境中的人」。他從聖經中提煉出幾項原則——準確、正當程序、問責制、公正、量刑適當,這些原則指引著我們在刑事司法領域正確地踐行愛。

作爲律師,我的工作就是要做當事人的好鄰舍,這些原則自然也適用於我的日常工作。

第一、準確

神是完美的審判者,祂極其看重指控的準確性(箴 17:15)。祂從不會過度指控,從不會錯告他人,既不會錯誤定罪,也不會縱容有罪之人。祂的判斷永遠恰到好處,不會過於嚴厲,也不會過分寬容。

但人的判斷往往並不完美。在辯護工作中,尋求真相是重中之重。政府只有對那些確實作惡的人才有神所賦予的懲戒權力。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力之前,我們必須先問一個問題:這項指控到底是否屬實?

追求準確是刑事辯護律師工作的核心所在。放縱有罪之人不公平,懲罰無辜之人同樣也不公平。爲了確保判決準確,律師一方面要仔細查找指控中的漏洞和盲點,另一方面也要向被告如實告知對其不利的證據(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監獄服刑的人員絕大多數是男性)。

在美國,明顯錯誤定罪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在被告面臨死刑的重大案件中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通常是公設辯護人,因爲大多數刑事被告都請不起私人律師——就成了防止錯誤判決的主要防線。.

第二、正當程序

從指控到最終做出準確的判決,必須要經過一系列程序。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要確保這些有助於實現公正判決的程序切實得到執行。在檢控或調查過程中,人們常常會有一種危險的傾向,就是把憲法權利、審判程序和證據等視爲「僅僅形式而已」。他們的想法很簡單:這人既然受到指控,那他肯定做過什麼壞事。

說實話,我經手的很多案件從一開始看起來就對被告很不利:有些案件甚至看起來是「人贓並獲」。但是,正當程序的目的,就是要確保即便是違法犯罪者也能得到公平的審判——讓他們對自己真正做過的事承擔責任,並且在整個過程中他們作爲人的尊嚴(這是神賦予的)都應得到尊重。我們可以看到,就連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審判,上帝在對亞當和夏娃做出判決之前,也先聽取了他們的申辯(創 3:8-13)。

正當程序雖然經常不受人待見,但它確實是好的,也是必要的,尤其是在當下公設辯護人普遍要應對大量案件的情況下。正是這些程序的存在,才能帶來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司法公正。

第三、帶去督責

在我接手的案件中,幾乎所有當事人都經歷過人生的低谷。很多被告有著不幸的童年,大多數人都生活困頓,有些人曾遭受過虐待,還有許多人不是在和毒品抗爭,就是在飽受精神疾病的折磨。正是這些現實處境,讓我們能夠理解他們爲什麼會違法犯罪,儘管在有些法官、檢察官、警察,甚至辯護律師看來,這些遭遇似乎無關緊要。

然而,一些爲被告辯護的人有時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從完全譴責變成了徹底縱容。在他們眼中,艱難的成長環境就注定了違法行爲的發生,他們認爲刑事被告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更不該爲此負責。在他們看來,那些犯了罪的被告反而是「真正的」受害者。

但神常常讓看似對立的真理共同存在。靠著祂的恩典,祂的子民也能做到這一點。克里斯托弗·沃特金(Christopher Watkin)提出的「對角化」(diagonalization)概念在這裡很有啓發意義。沃特金說,「聖經打破了對立」,而這種非此即彼的對立思維,往往主導著人們對包括司法在內的各種事物的認知方式。

作爲辯護律師,我們必須警惕辯護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認知盲點,避免把惡稱爲善。犯了罪的人應當受到公正的審判,同時也應當得到公平和有尊嚴的對待,這兩者並不衝突。

我的工作不是幫助當事人逃避後果——他們理應爲自己的過錯承擔後果(同時,我的工作也不是像檢察官一樣去起訴他們)。我的職責是確保他們得到公正的對待,確保他們得到應得的待遇——也就是以司法公正爲形式的愛,即便這種愛有時也包含了對錯誤行爲的懲戒(參見《希伯來書》12:6)。

第四、公正

神呼召我們要秉持正義,不能因爲外表而偏離公平(例如,《約翰福音》7:24)。但可惜的是,墮落的人性總是傾向於以貌取人,常常根據當事人的身份地位就預先判定對錯。這種偏見會在許多方面表現出來(例如,《利未記》19:15)。

但神的判斷卻截然不同。祂是鑑察人心的(撒上 16:7)。雖然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判決無法達到這樣的深度,但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要防止那些做出判決的人只看表面——不能僅僅因爲一個人的外表、經濟水平、或者僅僅因爲他被指控了,就對他採取不同的態度。

正如馬滕斯所指出的,在美國,種族因素往往會影響被告或罪犯是否能得到公平對待。這種偏見似乎已經在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根深蒂固。對於如何解決這個由來已久的問題,我沒有現成的答案,但解決方案一定要從禱告和實際行動開始,更需要聖靈在社區中長期的工作,從根本上改變人心。

第五、量刑適當

「罪犯就該嚴懲!」「不想蹲大牢就別犯法!」——這樣的觀點在社會上很常見,但它們真的公平公正嗎?

單純發洩報復的衝動並不符合神的正義理念(雅 1:20;羅 12:19)。神學家沃弗(Miroslav Volf)提醒我們,罪可以將今天的受害者轉變成明天的加害者。他說:「如果受害者今天不悔改,明天就可能成爲施暴者。到那時,他們會自欺欺人,用自己曾經的受害經歷爲惡行開脫。」而功利主義的簡單粗暴做法也不可取(比如爲了震懾效果對闖紅燈處以極刑,這顯然太過荒謬!)。

司法的核心不僅僅在於定罪。馬滕斯指出:「從聖經的角度來看,懲罰之所以公正,是因爲這是罪犯應得的,而之所以應得,是因爲懲罰程度與所犯過錯的嚴重性相對應。」在行使司法權力時,政府不能肆意施加懲罰。神不允許我們對違法者爲所欲爲,作爲辯護律師,我始終在努力抵制這種傾向。即便面對確實有罪的人,如果處罰過重不成比例,同樣是一種不公正。

邁向和解

神對亞當和夏娃作出了「裁決」,他們切實地承受了神先前警告過的懲罰——死亡的命運。然而,在降下懲罰的同時,神仍然懷著恩慈之心,給予了人類未來和解與重生的盤望。這一福音原型(proto-evangelium)記載在《創世記》3:15,充分體現了神對人類的眷顧(結 33:11)。祂一直在尋找迷失的羔羊,期盼他們能夠重返正途(路 19:10)。

神託付祂的子民,傳播這個好消息。作爲刑事辯護律師,正如其他所有參與司法的人一樣,我們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都應當把上帝的這一旨意放在首位。每一個案件終將落下帷幕,而案件中的被告人、受害者、律師、法官以及整個社區都將繼續前行。無論是在法庭內還是在社區中踐行刑事司法,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我們都應當盡力讓鄰舍比案件開始時更能領悟這個好信息。


譯:變奏曲;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Applying Biblical Principles as a Public Defender

Dominic Mendoza(多米尼克·門多薩)康奈爾大學學士,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法學博士。是一名刑事辯護律師,在亞利桑那州和弗吉尼亞州執業。他和他的妻子漢娜目前住在弗吉尼亞州夏洛茨維爾。他是亞利桑那州坦佩救贖教會和弗吉尼亞州夏洛茨維爾中心教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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